厦门市同安区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

 

关于开展2020年度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场

 

申报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和管理工作,推动全区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厦门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管理办法》(厦农〔2019〕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组织评选2020年度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经本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名称中应含有“家庭农场”字样,注册后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生产基地在本区。

 

(二)经营者应为年满18周岁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员,且原则上应接受过农业技能等培训;生产经营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三)以农业种植、畜禽和水产养殖等及其初级加工为主要经营项目,可以种养结合或兼营相应的农场休闲观光项目。

 

从事畜禽养殖的,应符合当地的畜牧养殖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等相关政策要求,具备养殖备案码和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商品种苗的须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规范,并经镇(街)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备案,且自申报之日起后续流转年限应当在5年以上。

 

(五)经营规模适度,具体经营项目应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1.粮食作物种植面积30亩及以上;

 

2.蔬菜种植面积15亩及以上;

 

3.设施农业面积8亩及以上;

 

4.果、茶种植面积30亩及以上;

 

5.用材林地80亩及以上,花卉、苗木、林下种植20亩及以上,林下养蜂80箱及以上;

 

6.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羊年出栏2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4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2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5000羽以上,肉禽年存栏5000羽以上;水产养殖20亩(水产种苗8亩)及以上;

 

7.从事食用菌生产的,一个产季床栽栽培面积1000平方米或袋装规模2万袋及以上;

 

8.种养结合的综合型家庭农场土地面积30亩及以上;

 

(六)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配套设施,农业生产重要环节积极实行机械化、标准化生产。

 

(七)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质量管控制度,有完整的生产经营记录;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必须已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或已在相关部门报备待建;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等相关认证工作。

 

(八)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较为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九)已认定为省、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不再列入申报范围。

 

二、申报材料

 

(一)2020年度同安区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表(见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家庭农场基本运行情况介绍;

 

(四)家庭农场经营者本市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常年雇工身份证等复印件;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需经镇、街备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复印件;

 

(六)从事畜禽养殖的须提交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种畜禽场和生产经营商品种苗的还应提交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七)家庭农场经营管理和质量管控制度、生产(操作)技术规程(标准),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还必须提供“一品一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情况或报备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年度生产经营计划、2019年以来的生产经营记录复印件;生产过程运用“五新”(新品种、新技术、新农药、新肥料、新机具)、进行标准化生产和环保、绿色、生态种养等材料复印件;

 

(九)2019年以来家庭农场农业生产经营有关收支记录复印件;

 

(十)家庭农场经营者取得的相关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对其它农民进行技术或经营指导的图片等材料;获得有关奖励和荣誉材料复印件;

 

(十一)有注册商标、统一包装、产品认证等的,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

 

(十二)产销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销〔销售商〕对接)、销售合同等材料复印件,参加展销会、设立代销点(销售专柜、直销点)等、网络销售截图等图片(彩印);

 

(十三)家庭农场标牌、生产经营设施、管理用房、制度上墙等图片(彩印)

 

(十四)能证明申报书所填项目和其他与家庭农场经营管理有关的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如属复印件,需加盖家庭农场公章,并按(一)至(十四)的顺序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一式4份(家庭农场存档1份、所在镇(街)存档1份、区农业农村局存档1份、区财政局存档1份)。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自愿申报。符合参评条件的家庭农场,于5月10日前自愿向所在镇(街)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基本运行情况需提供电子版。

 

(二)镇级推荐。镇(街)对照申报条件进行实地查看和材料审核,于5月2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并出具所在镇(街)的推荐函2份。同时,以“家庭农场”字号建文件夹,将申报书打包以电子文档发送:tanjzx1@163.com邮箱。

 

(三)区级评审。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审,符合标准的,择优进入示范场候选名单。

 

(四)公开公示。 区级家庭农场示范场拟认定名单在区政府网网页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认定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农场,认定为同安区“区级示范场”,由区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

 

四、有关要求

 

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家庭农场示范场的申报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抓紧抓好本辖区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审查工作,严把审核关,严肃评选纪律,确保申报质量。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家庭农场予以取消其参评资格。

 

联系人:柯秋锦,联系电话:7221556,13859930226

 

       

 

附件:1.2020年度同安区家庭农场示范场申报表

 

2.同安区家庭农场示范场推荐汇总表

 

 

 

 

                          厦门市同安区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

 

 

                                             2020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备查文号:同财备[2020]180号

 

 

厦门市同安区农业农村局综合科                                              2020年4月26日印发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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