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8〕2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2020年民营经济扶持政策兑现工作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及政策
1、股权转让收益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奖励
《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对民营企业或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额达到我市规定标准的,给予适当奖励。
2、税后利润分配转增资本或再投资个人所得税奖励
《若干意见》第23条规定:民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的,转为增资或在我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部分,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扶持。
二、申报材料
详见《实施细则》
三、申报流程
申请企业按《实施细则》准备材料,向区财政局申报,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四、申报时间
2020年7月31日前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3:00—5:30。
五、申报受理地点
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1305
受理人:陈美丞
受理电话:6891695
六、其他
单位同时符合本扶持政策和市、区与税收挂钩的其他扶持政策时,可择高但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位违反规定重复、多头申报享受财政扶持资金的,主管部门将追回或抵扣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属首次发现的,取消该单位当年度财政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并予以警告处理,再次发现的,取消该单位三年内所有财政扶持项目申报资格。
单位以虚假材料恶意套取财政扶持资金,或在项目实施、验收等过程中蓄意提供虚假资料的,主管部门将追回或抵扣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取消该单位五年内所有财政扶持项目申报资格,并将申报主体及法人代表依法记入不良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一:《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8】26号)
附件二:《关于贯彻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厦门市海沧区财政局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