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2020年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网上填报工作已启动,符合补助主体及条件的企业须按期填报方可获得2020年研发费用补助资金,其中已获得2020年“免申报提前拨付”研发补助的企业,也应在截止日前完成填报。请企业填报前务必仔细阅读本通知及《填报重点注意事项》(附件)要求

 

一、补助主体及条件

 

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研发活动,并具有自主研发费用投入,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具有较为完善的研发活动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能力,对研发费用归集和申报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2.所属2019年度企业研发费用不小于100万元(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

 

3.在2020年5月31日前,企业须向主管税务局申报并实际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二、补助标准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144号),2020年研发费用补助标准为:根据企业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按照基础补助和增量补助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扶持。其中,基础部分按10%、增量部分按12%补助。对主营业务收入20亿元及以上、且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企业,补助最高限额为800万元;其他企业最高限额为250万元。

 

(一)基础部分计算口径。以补助所属年度的上一年研发费用作为计算基数;若所属年度研发费用比上一年下降或上一年未申请研发费用补助,则以所属年度的研发费用作为计算基数。由于本政策为后补助,2019年核定2018年研发费用补助,2018年即为补助所属年度,以此类推。

 

(二)增量部分计算口径。以补助所属年度较上一年研发费用的增量作为计算基数;若增量为0或负数,则增量补助为0。

 

三、填报材料

 

(一)企业研发费用补助信息表(在线填报,填报路径见附件)

 

(二)附件请加盖企业公章扫描后上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部分表格:A000000基础信息表;A100000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2.税务部门提供的2019年度纳税证明(所属期)

 

3.承诺书

 

特别说明:2020年填报研发费用补助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无需提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鉴证报告》。

 

四、截止日期

 

系统填报截止:2020年6月3日18:00(系统自动关闭)。

 

五、咨询与监督

 

业务咨询电话:2058997、2029802、2201526、 2029035、2029976、2056133

 

技术支持电话:5397711

 

政策咨询电话:2021878

 

监督电话:2021808(局信访)  2031996(驻局纪检组)

 

 

 

附件:填报重点注意事项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