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思明区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思政〔2018〕45号)精神,根据文件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奖励,现将有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符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思明区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的奖励条件的本区企业。

  二、申报材料

  (一)思明区建筑企业奖励申报表(原件)。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统计报表(原件)。

  (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

  (五)新引进企业申请办公用房补助的提供材料:

  1.属于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提供经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办公用房自用情况证明材料(原件);

  2.属于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提供租房合同(复印件)、付款凭证(复印件)、办公用房自用情况证明材料(原件)。

  (六)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奖励的,提供旧资质证书、资质批准文件(复印件)。

  (七)申请创建精品工程奖励的,提供奖励文件(复印件)。

  (八)申请企业高级管理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的,提供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申请人员申请享受政策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以及申请企业出具的申请人员在职情况说明(原件)。

  (九)申请非财政投融资项目业主奖励的,提供项目施工许可证、业主营业执照、施工合同、该项目缴纳增值税证明(复印件)。

  (十)区级纳税大户等表彰文件(复印件)。

  (十一)思明区建筑企业奖励申报承诺书(原件)。

  (十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如实填写《思明区建筑企业奖励申报表》,持申报表及证明材料向纳税属地街道进行申请。

  (二)纳税属地街道收到企业申报表及证明材料后,区财政局、区统计局配合街道做好企业年度完成产值、纳税数额的核对工作,纳税属地街道审核后报区建设局。

  (三)各申报单位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提交经纳税属地街道初审通过的申报表及证明材料至区建设局建设工程管理科,逾期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四)区建设局复核后上报区政府批准,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四、管理要求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企业,区建设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信用监管行为,取消该企业申请奖励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予以收回。

  特此通知。

  

   附件:1.思明区建筑企业奖励申报表

      2.思明区建筑企业奖励申报承诺书

      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思明区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思政〔2018〕45号)

  

 

厦门市思明区建设局

  2020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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