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推动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打造“规模大、质量优、后劲足”的高新技术企业集群,现将申报奖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经认定批准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2、商事登记地、纳税归属集美区的企业。
3、在同个有效期内,企业已获得厦门市其他区(含火炬高新区、自贸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不得重复申请。
二、申报材料:
1、厦门市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统一收据;
2、《申请审批表》;
3、企业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4、上年度营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提供上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并加盖公章)
三、申报时间:
1、企业须在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一年内申报认定奖励(认定时间以证书为准),逾期未申报视为放弃申报。
2、区工信局于4月和10月集中受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四、办事时间:8:30-11:30;15:00-17:30
五、受理联系人
1、王婵娟 6225636
2、黄京京 6157810 邮箱:huangjj@jimei.gov.cn
3、材料报送地址:集美区工信局 (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714、704)
附件:1、《厦门市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统一收据》
2、《申请审批表》
3、《厦门市集美区工信局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4月11日